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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节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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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这句帽子扣得有点大,梁渠拉了拉她的袖子,一直在指导书记员记录的法官也叫停。

法官总结了一下原被告双方的意见:“原告否认涉案小说是淫秽物品?”

唐秋水点头:“只有通篇都在宣扬淫秽行为,没有一丝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作品才是淫秽物品,仅有一部分淫秽描写的作品不是。”

法官问她这个认定标准从何而来。

唐秋水回:“《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》第二、第三条有明确规定。”

被告立刻提出异议:“不同意,本案不涉及出版问题。”

唐秋水解释:“只是借鉴当中对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。出版物包括书籍在内,而出版书籍只会适用更严格的认定标准,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本案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标准。”

被告反驳:“有。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》。”

唐秋水见招拆招:“可惜这部行政法规早在2001年10月的时候就被废止了。”

双方争执不下。

唐秋水一边迎战一边暗叹:到底是谁在黑公安不懂法啊,这不是挺懂的吗?

法官再次出面主持大局:“原告有没有证据提交?”

唐秋水忙说有的,她从手边的档案袋里拿出准备好的证据,一式两份。

“我来吧。”坐外面的梁渠主动当她助理,帮忙把证据交了出去。

这份?s?证据是唐秋水做的。里面是广大读者对但书作品的评论,她把这些评论截图打印了出来,还做了数据分析:

“有近80的读者认为涉案作品的故事性很强,情节流畅,并且能从中学到很多东西。其中的肉,也就是所谓的性行为描写,只不过是锦上添花,只占很小的篇幅,是为推动剧情服务的。”

法官简单翻阅了一下,问被告意见:“被告当场质证吗?”

两位民警对视了一眼,看向唐秋水:“这些是全部的评论吗?”

唐秋水如实回答:“不是,是随机挑选的一部分。原告的作品受众太广了,不可能把所有的评论都收集起来。”

被告质证:“因为是电子材料的复印件,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,关联性亦不予认可。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,被告查到,原告的代理律师之一是原告的忠实粉丝,经常在原告的作品评论区出现,并且一直管理着原告的超话,两个人存在除委托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,所以不排除原告代理人在收集这些评论时存在很强的倾向性,片面地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评论,该证据的证明力有限。”

唐秋水微笑了一下,不再多言。

法官问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补充意见,被告说没有,唐秋水说有。

她看向旁边的柳声:“希望法官能给原告本人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。”

柳声把交叉在桌肚里的双手拿出来,紧张地咽了咽口水,一时词穷。

职业使然,性格使然,比起语言,她向来更喜欢用文字交流。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把事情分析得头头是道,语言往往是冲动的,莽撞的,不经大脑的。而文字却可以在斟酌,润色,深思熟虑后形成。

她无疑是个出色的文字创作者,但她的演说技能接近零。

唐秋水小声鼓励她:“说出你最真实的想法就好。”

柳声环顾一周,在场所有人的视线都无一例外地落在她身上。她深吸一气,嗓音有些发颤:“我热爱写作。”

“虽然我学的专业是法律,但比起它我更喜欢写作。写作是一个延迟满足的事情,它的过程并不快乐。灵感不是源源不断的,卡顿,不连贯,连自己都打动不了才是常态。每一个坑都是一个深不见底的枯井,借不了一点外力,只能靠自己一点点地外上爬。”

缓慢的语速让她渐渐镇定下来,“即便如此,我还是在写作。因为我想通过我的文字,传达出一些东西。比如正在连载的一篇小说,就是想告诉大家什么是行政诉讼,这个鲜为人知的小众领域。在动笔之前,连我这个曾经的法学生都觉得它好神秘,好遥远,威不可测。可当我真正开始了解它,才发现它和其他对抗性案件并没有多大的区别。它同样公开,透明,原被告双方都可以为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,就像刚刚那样。”

说得有些远了,柳声回到这个案子本身:

“淫秽物品,我从来没想到自己的文字会受到这样的指控。事情发生之后我就停笔了,那种感觉就像……好不容易爬到了井的中央,才看到了一丁儿的光,又被人狠狠踹了回去。”

“有人说我该庆幸,庆幸只是被罚了五百块钱,而不是承担更糟糕的责任。可不管是什么责任,对我来说没什么区别,都是根本性的否定。如果我沉默着接受了,那我恐怕再也无法在这个职业上走下去了。”

“网络上那些不友善的声音我可以置之不理,那是因为我相信法律公正无私。不管是受了委屈的人,心有不甘的人,还是‘胡搅蛮缠’的人,都可以找它求助,所以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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